上海婚姻律师解释:表兄妹结为夫妻,父母不同意,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
【案例】于某(男)的父亲与陈某(女)的母亲系同胞姐弟,于某与陈某系嫡表姐弟,小学、中学都在一个学校,成年后两人感情很好并相受,当于某与陈某告知家里要结婚时,遭到全家人的强烈反对。2004年6月8日,于某与陈某隐瞒双方具有亲属关系的事实,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尽管遭到双方家人的全体反对,但二人还是执意生活在一起。菩口劝说无效后,2006年3月9日,陈某的父母申请至法院,要求璃认于某与陈某的婚姻无效。于某在法庭上认为,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其父母无权干涉他们的婚姻。而且婚姻关系的解除应该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其父母不具备主体资格,无权提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父母的起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于某与陈某系表兄妹,双方的婚姻关系违炙了我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规定,属无效婚姻。陈某的父母糸陈某的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售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判决宣告亍某与陈某的婚姻无效,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于某对一审法院判浃婚姻无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无误、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本案中的于某与陈某是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盹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本案陈某的父母属陈某的近亲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的父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于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关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7、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