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变成植物人,另一方可以无奈的提出离婚吗?
案例:周舟(男)和江萍萍曾是校友,自行恋爱后,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和睦,1995年6月,生育一子。经过共同奋斗,他们二人开办了工厂,买房、置车,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夫妻感情也愈加深厚。⒛02年6月5日,丈夫周舟出差时,因中毒而昏迷不醒。经医院全力抢救和治疗,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认为,周舟苏醒的可能性极小,存活时间不能断定,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自此,江萍萍独自担起事业和家庭的重任。2004年初,江萍萍请求法院判令离婚。江萍萍提出,自己为抢救和治疗丈夫,已经倾尽了家庭所有财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丈夫周舟苏醒的可能性极小,既不能履行丈夫职责,与自己更无感情可言。于是提出离婚请求,自愿抚养儿子,并承担周舟继续治疗期间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和生活费,直至他康复出院为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支持了她自愿扶养儿子和承担日后医疗费的要求。一审判决送达后,周舟由亲属代理提起上诉。诉称,事故前,双方的感情一直较好,且家境富裕,周舟生病后,虽花费一定的医药费,但仍剩有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江萍萍请求离婚并提出仍抚养上诉人,实际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并逃避法定的夫妻之间互相挟养的义务,还有逃避分割财产的嫌疑。而且,周舟变成植物人不构成法定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江萍萍此时提出离婚,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先行给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保障周舟日后的生活,法院要求江萍萍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作为周舟日后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但江萍萍却以防止他人盗用为理由,拒绝支付,调解失败。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一直感情深厚,周舟在为家庭创造财产的过程中生病变成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江萍萍提出离婚时,不能一次性支付相当的费用,也没有安排好周舟的生活、医疗、监护等基本生存情况。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周舟与江萍萍不准离婚。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江萍萍的离婚要求是正当的。若以夫妻忠诚义务和相互扶养的义务来否决离婚是不合乎法律精神的,虽然我们倡导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相互恩爱,相互扶持,特别是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等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挟助和供养义务。但是不能以此作为不准离婚的理由,用婚姻把两个人拴在一起,这不符合立法精神。强制维持的婚姻对丧失意识的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来说,也是一种伤害,虽然维系了婚姻,在一方非自愿的前提下,很难强迫其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履行夫或妻一方应尽的抚养、照顾等义务,在其不履行义务时,植物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履行,但实践中执行起来难上加难。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经济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供养。由于植物人的特殊身体状况,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把植物人今后的生活考虑在内,以免加重其他亲人及社会的负担。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本着照顾植物人的原则,如果有财产可供分割,一般判令对方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在无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况下,一般不准离婚。如本案情况亦属此类。江萍萍有权提出离婚,但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必须妥善安排好周舟的监护,而且江萍萍应该给予周舟适当的经济帮助。
【关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件如何认定夫妻感倩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