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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逃避扶养义务,要求离婚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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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逃避扶养义务,要求离婚行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1 12:27:19 阅读次数: 67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逃避扶养义务,要求离婚行吗?

案例:200111,王亮()与牛丽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过着平平静静的日子,只是还没有生育子女。不幸的是,2003年春季,妻子牛丽患上脊椎结核,手术后下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20042,王亮家人将牛丽送回娘家居住。此后一年内,王亮不给牛丽继续治疗,对牛丽的生活情况也不闻不问,这给牛丽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更为严重的是,20052,王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牛丽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王亮在妻子牛丽因病瘫痪后不尽丈夫之责,将牛丽送回娘家,有意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故王亮离婚理由不足,依据国家《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王亮的离婚请求,不准王亮与牛丽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根据:《婚姻法》,夫妻间互负扶养义务,这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包括经济上的相互供养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这种义务从婚姻成立时产生,至婚姻依法终止时结束。夫妻间的挟养义务有如下特征:(1)从挟养关系产生来看,夫妻间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而产生的,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

(2)从扶养方式看,夫妻间扶养一般以直接扶养为主。而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除父母与子女之间外,一般则以间接挟养方式为主。

(3)从扶养的性质来看,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地位平等是相适应的。夫妻间扶养义务是相互的。

(4)从扶养的持续期间来看,与其他亲属关系之间的挟养关系不同,当离婚时,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挟养的义务但是如果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5)从扶养的法律后果看,夫妻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拒不履行挟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既可能构成虐待罪,也可能构成遗弃罪。其他亲属间有挟养能力的义务人,拒不扶养有挟养关系的权利人,情节恶劣的,则构成遗弃罪。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挟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对禹灬给扶养费。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挟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挟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挟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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