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迫发生性行为,可以提出离婚吗?
案例:2000年2月,绲岁的城市居民王善起(男)与该县”岁的农民杨丽洁认识,2000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杨丽洁怀孕,因杨丽洁没有办理准生证,担心被计生部门罚款,就和丈夫商量堕胎。丈夫王善起不同意妻子堕胎,但妻子执意要堕胎,王善起遂同意与妻子达成协议,遵守计划生育规定,来年再生育。然而此后两年内,王善起多次采取暴力方式甄迫与杨丽洁发生性行为,以达到妻子怀孕的目的。2004年5月,杨丽洁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庭上,杨丽洁自称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多次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严重挫伤了她的自尊心,伤害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被告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孕生子,当原告不同意时,应采取沟通说服的方式,而不应采取暴力行为以达到妻子怀孕的目的。法院考虑到男女双方实际年龄差距大,对待生育问题的矛盾冲突激烈等原因,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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