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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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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6 11:06:58 阅读次数: 94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案例:宋肖盛()与刘伊娜于1997年结婚,19993月生育一女宋佳丽。⒛04,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经多次协商未果,⒛046,刘伊娜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解离婚。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内容如下:(1)婚姻期间二人所购海淀区某房屋归宋肖盛所有,西城区某房屋归刘伊娜居住使用,更名为女儿宋佳丽名下;(2)婚生女宋佳丽,跟随母亲刘伊娜生活父亲宋肖盛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父亲宋肖盛依法享有对女儿宋佳丽的探觇权,每月不超过4次。离婚后,刘伊娜依照协议,将房屋变更为女儿名下,宋肖盛也按时探视女儿次。但是自⒛05年春节后,宋肖盛借口生意忙碌多次拖延支付女儿抚养费,⒛054月起,宋肖盛即不再支付抚养费。无奈,刘伊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宋肖盛工资中每月强行划扣,从而保证宋佳丽每月按时领取到抚养费。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宋肖盛与刘伊娜的离婚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肖盛每月支付女儿宋佳丽抚养费100O元整。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一经送达男女双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宋肖盛不视女儿、不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行为已违反了民事调解书中的调解结果,刘伊娜对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宋肖盛,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务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以公权力的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以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杈益和法律的严肃性。这种强制执行的程序当然适用于离婚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因此当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关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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