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婚后反悔男方可以要回彩礼吗?
案例:2004年9月,某市郊区的程荣光(男)与外地农民王招娣经人介绍相识定亲。举办定亲仪式的当天,程荣光给了王招娣200元彩礼钱,程荣光父母给王招娣的弟弟200元,并给王招娣买了几套衣服。两人预计2005年3月⒛日去领结婚证。⒛05年春节期间,双方父母因春节往来及举行结婚仪式等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分歧较大。2005年3月28日,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仍处于恋爱阶段,最后终因双方家长矛盾恶化,两人未结良缘。程荣光父母要求王招娣返还彩礼钱及购买衣物钱,王招娣认为两人在恋爱过程中,自己也有损失,不同意退还。
⒛05年8月,程荣光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招娣退还9200元彩礼钱及购买衣物钱2000元,共计11,2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王招娣返还程荣光9O00元彩礼钱。驳回程荣光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不成就的情况下,男方提出返还彩礼是正当的,基于公平的原则,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送彩礼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无偿性是一般赠与最明显的特性。现实中有附条件的赠与与附义务的赠与之分,当条件未成就或者义务未被履行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彩礼的赠与显然与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把结婚视为是赠与的条件或者义务,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应当把彩礼赠送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它不同于一般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程荣光与王招娣经人介绍认识,定亲仪式当天交予王招娣2000元彩礼钱,后因双方父母矛盾激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应当退还。程荣光父母给王招娣购买衣物,应视为男方父母自愿赠与女方以表诚意的礼物,不应算在返还彩礼之内。
【关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