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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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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8 12:41:02 阅读次数: 73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贺励群()与路池20011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20024月由贺励群全程办理购买商品房事宜,购买总价们万元的现房一处。当时的购房合同与产权证均登记为贺励群名字。20026月二人举行婚礼。2005年二人因夫妻感情淡漠,协议离婚。但是在该房屋的处理方面无法达成共识。贺励群主张:房屋听有权证书,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该房屋为自己一人绗购买,而且当时二人只是领取了结婚证书,并未举办婚礼,因此权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此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与路池进分割。路池认为房屋是领取结婚证后所购买的,自己应该有份。亍是,200510月路池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贺励群的夫妻关孚.同时依法分割该房屋。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夫妻关系,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该千亘勹贺励群所有,贺励群向路池支付房屋折价款万元。

【分析】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双方结婚登记为准,举办婚礼与否并非缔结的法定必要条件。本案中贺励群与路池于200112月结婚,20026月二人举行婚礼仪式,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婚系建立的实际日期是200112月。我国2001420日公布的《婚姻法》中仍沿用了夫妻财产混同制原则,即结婚登记后至婚姻解除或一方死亡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同时,我国《婚姻法》也采纳了约定财产制,即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作为公民重大财产的一部分,自然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方式确定其归属,双方没有约定的,婚后购买的,即使产权人登记在配偶中一人名下的房屋,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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