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的但房婚后共同还贷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图弗通(男)与史诗同系安徽某市居民。双方于2001年8月经婚介认识。男方于2001年⒓月签订购房协议,购置房屋一套,总价值51万元。银行贷款30万元。产权证于2002年6月办理,权人名字系男方图弗通。2002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3年6月男方因工作关系,前往苏州工作一年。女方恰逢意外,导致流产。自此双方产生隔阂,感情逐渐淡经协商,二人同意离婚,但是针对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共识。2005年10月,史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当事人自认惠情破裂,故对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男方名下房屋系男方婚前个财产,但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偿还的房屋贷款应昌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故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壬价款4.5万元。
【分析】根据按揭购房所涉及的多方面法律关系来分析,有如下两点:
(1)买受方与出卖方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买受方与出柔方(通常为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标志着商品房的买卖关系三然成立。贷款购买房屋的,买受方先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审查买受人收入状况及各方面资信无误后,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此,买受方的付款务全部完成。
(2)买受方与贷款银行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贷款
银行发放贷款后,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就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了,买受人需要依贷款合同约定按月或拧季向银行偿还贷款。由此得出结论:婚前一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其房屋权属仍为婚前一方所有,但是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其性质是偿还银行的债务。因而该房屋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即享有的财产权利,离婚时应判归拥有财产权利的一方所有。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那部分,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基于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将夫妻共目偿还贷款的一部分补偿给另外一方。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7、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2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