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赌债,离婚后被判共同承担对吗?
案例:万盛(男)自2003年退休后,开始赌博,屡赌屡输。妻子童丽梅多次劝阻无效,二人争吵不断。2005年3月在一次赌博中万盛欠款6万元,当场给赌友邱某打下借条:今借现金6万元,保证3个月内还清。妻子童丽梅得知后,忍无可忍提出离婚。二人于2005年4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声明:一切债务由万盛承担。2005年6月,邱某向万盛追要赌债,万盛无能力偿还,邱某于是向童丽梅索要。童丽梅声称二人已经离婚,一切债务由万盛承担。邱某于2005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盛、童丽梅偿还6万元借款。童丽梅辩称自己已经与万盛离婚,并且约定一切债务由万盛承担,而且此债务还是万盛的赌债,自己不应该承担。经法院调查,万盛和邱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万盛必须偿还债务。由于被告无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是万盛用于赌博的。因此,6万元借款属于万盛、童丽梅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由二人共同偿还。由于万盛与童丽梅二人解除婚约是在万盛借款之后,因此,法院判决万盛与童丽梅二人共同偿还邱某6万元借款。
【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时间方面,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
(2)目的方面,如果该债务是由一方所借,这笔钱应当用于家庭生活,这里的生活包括日常生活,也包括为生活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只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配偶的另一方无论是否知道,也无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的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归一方所有的约定。为了防止逃避债务,两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仅对夫妻两人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偿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之后,另一方有权按协议约定向负担债务的一方追偿。
本案所涉欠款是万盛与童丽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童丽梅只有证明该笔欠款是由于万盛赌博所欠,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才能够不承担该笔债务。至于她在庭审中称双方有“一切债务由万盛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邱某没有对抗效力。因此,法院判决6万元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践中,要想证明欠款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确实是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专家提示〗夫妻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即使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但是在债权人不知道此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仍为双方共同债务。当事人主张该债务为一方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
【关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