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可以吗?
案例:李岩松(男)与甄楠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因为婚后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渐渐淡漠。2004年6月两人协商离婚,终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共识,协商不成。2005年2月,甄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丈夫李岩松离婚。李岩松声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妻子名下住房公积金4630元。甄楠称此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福利,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岩松与自己一直两地分居,同时李岩松属于个体户,李岩松名下并无住房公积金,如果分割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明显不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财产应予以分割。最后判涞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岩松分得原告甄楠名下住房公积金2315元。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I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提出用于购买房屋时,提取部分也不会受到个人存缴还是单位补贴的限制。所以,没有用来购买住房的公积金也不应当受到来源的限制,双方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l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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