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到两岁,父母离婚判给谁?
案例:徐瑞(男)与吴文莉于1998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徐雨桐。吴文莉平时工作繁忙,儿子徐雨桐出生后,即由吴文莉的父母帮助抚养。夫妻二人同在上海打工。徐瑞脾气暴躁,两人经常发生口角,有时还会动手打吴文莉。2005年10月9日,吴文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吴文莉称:首先要求与徐瑞离婚;其次,徐瑞脾气不好,极易动怒,曾有两次动手打孩子,儿子归徐瑞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再者,孩子年龄尚小,离不开母亲,故要求儿子徐雨桐由自己抚养,徐瑞每月支付抚养费用800元。被告徐瑞同意与吴文莉离婚,但主张儿子是徐家的后代,且一脉单传,儿子与父亲感情很好,爷爷奶奶也倍加疼爱,因吴文莉工作繁忙,没有太多时间照顾儿子。故要求儿子归自己自行抚养,并且声称自己不需要吴文莉对儿子支付任何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徐瑞,婚后未能及时与原告增进
感情交流,加之工作原因,脾气暴躁易怒,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极有可能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原告吴文丽虽然工作繁忙,但其父母长期帮助其照顾孩子,而且表示愿意在以后继续帮助原告抚养照顾仫子。因此法院判决:(1)吴文莉与徐瑞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徐雨桐曲吴文丽抚养,徐瑞每月支付抚养费80O元。
【分析】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间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杈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自然血亲而形成的,从子女出生时即形成,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会因父母之间解除婚姻关系而解除、变更或消灭。父母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因离婚而有所变化,由父母双方共同直接抚养变为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那么,究竟归父亲抚养还是归母亲折养,则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本案的涉案婚生子徐雨桐,2004年3月25日出生,吴文丽2005年10月9日提起离婚诉讼。当时,徐雨桐尚不满2周岁,仍属法律意义上的哺乳期阶段,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辅乳期间”可基本确定为2年以内的子女,包括满2年。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需要母亲照顾得更多一些,尤其实行母乳喂养的孩子,更是离不卉母亲。从未满2周岁孩子的心理需求、生理特点来看,也比较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经过10月怀胎,婴儿已经熟悉母亲的心跳频率与气味等各方面,哺乳期间的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比较符合孩子的心理、生理特点,增加孩子的安全感,不会因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从日常生活的护理照顾方面上母亲一方也会更周全一些。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徐雨桐归女方吴文莉抚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