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儿子判归服刑一方抚养?
案例:王松(男)与李军丽于1993年6月6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6日生育一子王宏伟。1995年12月10日,李军丽以被王松多次殴打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法院调解撤诉。但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1996年3月李军丽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儿子一直由父亲王松抚养照顾。2001年9月,王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儿子王宏伟转由王松父母抚养。2005年10月,李军丽返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时王松尚在监狱服刑)。要求与王松离婚,并以王松在狱中无法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儿子王宏伟归女方抚养。王松辩称李军丽9年来从未回过家,未管过孩子,出事前自己与儿子相依为命多年,服刑后由爷爷奶奶抚养至今,儿子生活稳定,学习叉好,不同意归女方抚养,要求儿子王宏伟的抚养权归男方,李军丽每月支付40O元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军丽离家至起诉前9年有余,与王松没有任何联系,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子王宏伟与王松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多年,即使王松被监禁后,王宏伟也未随李军丽生活,目前王宏伟生活、学习稳定,而李军丽多年未尽抚养义务,改变王宏伟目前的抚养状态不利于王宏伟的健康成长,且王宏伟表示不愿意随母亲生活。故法院判决:(1)李军丽与王松离婚;(2)王宏伟由王松抚养,李军丽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王宏伟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李军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中虽然王松尚在服刑不能亲自抚养儿子,但因王宏伟与其母亲关系生疏、感情淡漠,王松服刑期间王宏伟也没有与李军丽共同生活,而是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照看,生活稳定,学习又好。在这种情况下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亲情依赖,势必会给正处于青春期的王宏伟带来不利影响,尤其有害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还是随母,可以征求其本人意见。本案王宏伟表示不愿随母亲生活,愿意随其父亲、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足见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王宏伟判归王松抚养后,李军丽则以支付抚养费的形式履行抚养义务。
【关联法条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婚姻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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