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经济困难要求父亲垫付可以吗?
案例:2005年1I月,就读于某高校三年级的何丽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何军为其垫付一半学费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费。何丽丽1985年4月出生,2003年7月,何丽丽考入一所外贸学院,每年学费6000元。父母因为感情不和,于2004年初,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何丽丽与母亲共同生活。2005年新学年开始,何丽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母亲收入较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自己就学所需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故要求其父何军每月垫付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垫付每年学费人民币3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何丽丽现已年满⒛周岁以上,且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故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出发,其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何丽丽的诉讼请求。
【分析】《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通常指18周岁以下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亦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如何理解“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仵处理子女抚养伺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是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父母叉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原则上采纳了上述意见,但对“尚在校就读的学生”更加予以明确,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高中以上属于高等教育,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因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畴,所以父母不具有必须给付的义务。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这种情况下,高等学府就会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收取一定的学费。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同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在父母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父母自愿给苻法律不加以限制,但父母没有经济能力或父母不愿意支付其高等教育的学费,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无权利要求父母必须支付。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2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⒓、18条第2、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