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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对方还继续索要应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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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对方还继续索要应该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15 19:07:04 阅读次数: 117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对方还继续索要应该?

案例:严峻岭()与王菲菲原系夫妻,199810,其子严昕哲15

周岁,为一名中学生。严峻岭与王菲菲感情已经破裂,王菲菲觉得

孩子大了,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严昕

哲由严峻岭抚养,王菲菲每年支付抚养费3600元至严昕哲18

岁止,共计18,O00元整,一次性给付。之后,王菲菲又与他人结婚,

做建材生意,经济状况非常好。严峻嗡,一直未再婚。⒛019

,严昕哲初中毕业后上高中需交纳赞助费l1,0O0,而王菲菲翁

付的抚养费已不能适应子女现在的生活和学习需要,且严峻岭胼

在单位现已破产,经济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孩子安心

上学,严峻岭一边向亲戚朋友借款,一边以严昕哲监护人的身份多

次要求王菲菲增加给付抚养费,但王菲菲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有

约定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严昕哲一纸诉状将生

母王菲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赞助费I1,000,

3年高中学3000元及生活费720O,合计21,200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不随其一起

生活的父母给付抚育费或者变更增加抚育费的,被请求的父母无

理由拒绝。因此,原告要求其母王菲菲支付入学费、生活费、学习

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因父母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所以该费用由父母双方均担。故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严昕哲赞助费、高中生活费、学费由王菲菲负担10,600元整。

【分析】本案当事人王菲菲虽然一次性支付了王昕哲抚养费18,OO0

,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

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教育费的增加是客观存

在的,严昕哲本人无法改变,王菲菲一次性所支付的抚养费已无法

满足严昕哲现有生活、学习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

23款规定: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

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作为孩子的母亲王

菲菲在其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拒绝支付孩子的教育经费于法于

理无据。              ・ |

【关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36条第2款、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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