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对方还继续索要应该吗?
案例:严峻岭(男)与王菲菲原系夫妻,1998年10月,其子严昕哲15
周岁,为一名中学生。严峻岭与王菲菲感情已经破裂,王菲菲觉得
孩子大了,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严昕
哲由严峻岭抚养,王菲菲每年支付抚养费3600元至严昕哲18周
岁止,共计18,O00元整,一次性给付。之后,王菲菲又与他人结婚,
做建材生意,经济状况非常好。严峻嗡,一直未再婚。⒛01年9
月,严昕哲初中毕业后上高中需交纳赞助费l1,0O0元,而王菲菲翁
付的抚养费已不能适应子女现在的生活和学习需要,且严峻岭胼
在单位现已破产,经济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孩子安心
上学,严峻岭一边向亲戚朋友借款,一边以严昕哲监护人的身份多
次要求王菲菲增加给付抚养费,但王菲菲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有
约定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严昕哲一纸诉状将生
母王菲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赞助费I1,000元,
3年高中学3000元及生活费”720O元,合计21,200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不随其一起
生活的父母给付抚育费或者变更增加抚育费的,被请求的父母无
理由拒绝。因此,原告要求其母王菲菲支付入学费、生活费、学习
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因父母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所以该费用由父母双方均担。故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严昕哲赞助费、高中生活费、学费由王菲菲负担10,600元整。
【分析】本案当事人王菲菲虽然一次性支付了王昕哲抚养费18,OO0
元,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
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教育费的增加是客观存
在的,严昕哲本人无法改变,王菲菲一次性所支付的抚养费已无法
满足严昕哲现有生活、学习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
2、3款规定: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
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作为孩子的母亲王
菲菲在其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拒绝支付孩子的教育经费于法于
理无据。 ・ |
【关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36条第2款、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