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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想子女经济条件改善,抚养费可否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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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想子女经济条件改善,抚养费可否重新计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16 11:15:05 阅读次数: 115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子女经济条件改善,抚养费可否重新计算?

案例:1993610,黄诗雅的母亲王晓霞与其父亲黄敬宗协议

离婚,当时协议黄诗雅由其母王晓霞抚养。根据当时黄敬宗的工资水平(728/),离婚协议中约定黄敬宗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随着黄诗雅不断长大,在校读书等费用增加,黄敬宗所付的120元月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黄诗雅的生活和学习需要,王晓霞的负担加重,而当时黄敬宗的收入显著增杪,其月工资为1441.60元。黄诗雅为了减轻母亲的担,也为了维护她的合法权益,20O2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父增加抚养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要求黄敬宗增加抚养费是夸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1款规定,原定抚轰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判决:黄敬宗应每司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从120元增至400元。黄敬宗不服提起上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瘸认。另查明,上诉人黄敬宗20021-7月份月平均工资为1175,且已另行成家,有一个两岁的女儿,父母年迈体弱需其照颐:上诉人上诉部分有理,应予支持。故判决:黄敬宗应每月给付黄诗雅抚养费300(从判决生效起给付至被上诉人黄诗雅年满18周岁止)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若经济条件改善,

养费可否重新计算?第一,抚养费的多少应当如何确定呢?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免除这种义务。据此,《婚姻法》在第37条进一步指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谬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抚养费的多少应当如何确定呢?《婚姻法》对此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界定了抚养费的范围,未规定计算抚养费的方法。对这ˉ问题做出明确解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该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⒛%-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二,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抚养费该如何做出调整?综合上述规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三个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沓平。由于具体黄诗雅抚养费~300(从判决生效起给付至被上诉人黄诗雅年满18周岁止)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若经济条件改善,养费可否重新计算?第一,抚养费的多少应当如何确定呢?我国《婚女因法》第2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免除这种义务。据此,《婚姻法》在第37条进一步指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抚养费的多少应当如何确定呢?《婚姻法》对此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界定了抚养费的范围,未规定计算抚养费的方法。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解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该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⒛%-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人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二,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抚养费该如何做出调整?综合上述规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三个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差别很大且不断变化,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一般而言,在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消费水平较高的地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比例一般掌握在支付抚养费一方月总收入的25%-30%,具体数额还应根据子女的不同年龄、不同的学习阶段来确定。另外,对于支付抚养费一方收人较高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降低;收人较低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若支付抚养费一方没有工作或经济来源的,子女抚养费则由父或母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但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除非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总之,抚养费的数额原则上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在综合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和调整。本案中,王晓霞与黄敬宗离婚时所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约定黄敬宗支付抚养费120/月是与当时黄敬宗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经过九年的时间,随着黄诗雅的长大和人学,该数额已经无法满足她的实际需要,而且黄敬宗的收入由当初离婚时728/月涨至1441.60/,其负担抚养费的能力也相应提高。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其认定的事实判决黄敬宗应每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从120元增至碉400元原则上也是正确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抚育费按支付一方总收入的⒛%~30%的比例确定的规定。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协议离婚后,被上诉人尚未成年,又无生活来源,因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增加抚养费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上诉人离婚后已再婚,并生育子女,每月总收人1000多元,且要赡养父母,照顾家庭,经济状况较为一般。据此变更原审判决为黄敬宗每月给付被上诉人抚养费300元。这也是符合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人的⒛%~30%的比例给付的规定的,而且经查当时海南最低生活保障线是221,因此法院判决给付抚养费300元也是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专家提示】

对于抚养费的计算问题,法律所做的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案例中应当如何确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也即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对于有固定收人者按其总收人的⒛%-30%的比例计算抚养费这一规定,法院也会考虑支付者的实际负担能力灵活处理。就如同本案二审认定的那样,在考虑到支付人其他负担较多时,就会减少抚养费的数额,但抚养费数额的最低限度是要满足子女的基本需求,由此体现出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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