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属于新《婚姻法》颁布时有关婚姻家庭的一项基本权利。探视权一是可以基于离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对探视细节予以约定,二是在无法协商达成协议时通过司法程序由法官确认,并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离异双方的工作、生活状况发生了变化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主张一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原判决书条款。滥用探视权的,法院将依法撤销其探视权。
相反,抚养方不履行法院判决,视儿女为私有财产,不让另一方探视,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应该在法律上而不是传统观念上进行思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第三者所生的子女同样也适用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上海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