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都需要注意些什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都需要注意些什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2-21 13:49:57 阅读次数: 18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协议离婚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登记机关有所不同。
  在福建省内,各设区市的民政局入福州市民政局、宁德市民政局,均可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另,龙岩、莆田、漳州的共30个县市也可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结、离婚登记。
  二、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子女和财产问题,应当根据双方真实意愿达成的协商方案,写入离婚协议书中,经登记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离婚协议书》表述不清或简单、随意拟写,极易在离婚之后产生纠纷,或使一方权益受到损害。
  诉讼离婚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的,主张离婚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形(具体涉及各方身份、经常居住地事实及原告方能否举证问题,较为复杂,以咨询法院或律师为准),也可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三、诉讼离婚即打官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如果是作为离婚被告,被告应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并参加庭审。
  四、打诉讼离婚官司需要多久?
  简易程序三个月内,普通程序六个月内;若涉及公告送达、鉴定等事项,审判程序将延长。
  五、诉讼就能让我离婚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原告起诉离婚被驳回的,在法律文书生效6个月后,允许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有机会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较大。

上一篇: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下一篇:收集离婚诉讼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