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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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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2-21 13:50:17 阅读次数: 17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离婚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1、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因此民诉意见规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4、《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地的特别规定:
  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10)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1)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管辖有异议怎么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前述法条,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一方当事人他们之间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即涉及该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时,才可以提出。
  2、时间范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就应当是接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他将丧失该权利。
  3、主体条件,即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但这里的当事人到底指的是哪些人,是所有的当事人还是个别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多年的司法实践理论认为享有管辖异议权的应当是被告方当事人。
  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由此可以看出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成立,则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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