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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上海婚姻律师 → 追索抚养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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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3-30 11:33:30 阅读次数: 1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导读:追索抚养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本文找法网婚姻法频道介绍的是追索抚养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民事诉讼法》有怎样的规定?
  新闻背景:
  2011年8月,帅帅被确诊为急性双表型白血病,父亲胡某拒绝提供供体及后续的治疗费、生活费等。为此,帅帅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元,法院一审判令胡某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帅帅抚养费三千元,至他十八周岁时止。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上诉。10月17日零时55分,白血病男童帅帅已在人民医院去世。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益华介绍,根据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若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导致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的,可由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追索抚养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法律解析:
  追索抚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明愿意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继续审理案件。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相关法规推荐阅读:
  《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3)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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