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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上海婚姻律师 → 涉外婚姻需要注意重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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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需要注意重婚问题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6-22 08:20:47 阅读次数: 11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先来看一则案例:

  赵女士与何先生是一对情侣,因感情隔阂,赵女士远赴美国。应先生与赵女士在美国相识,赵女士因为要收养一个智障的孩子,孤立难支,应先生为了帮助她,而和赵女士结婚。至此,应先生与赵女士过着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

  后来赵女士要与应先生解除婚姻回国。赵女士拿着所谓的“离婚协议书”回国,而应先生却没有将离婚协议书递交法院,因为他在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中喜欢上了赵女士,所以他并不打算真正离婚,他想让赵女士做他的应太太。

  回国后,赵女士与旧爱何先生缔结了婚姻。现在的问题是:赵女士构成重婚吗?

  案件评析:

  赵女士和应先生都在美国居住,在美国登记结婚的话就应适用美国法律关于结婚的规定。赵女士和应先生达到了法定年龄、登记结婚等一系列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法院诉讼离婚。但美国不同,根据美国法律,离婚无论是否达成协议一律须通过法院以判决书形式解除婚姻,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后面。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赵女士和应先生由于没有真实的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他们的婚姻就还处于存续状态,赵女士和应先生并没有真正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美国目前与我国还未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所以,即使赵女士取得了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赵女士在国内再婚前,对于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仍需要先走一个法定申请承认程序。如果赵女士没有,那么再与何先生结婚就犯重婚罪了,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当婚姻发生变化,尤其是涉外婚姻,因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也较为繁琐,这个时候需要当事人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避免因对法律的无知而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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