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抚养费取决标准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之中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子女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况下,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是可以要求增加抚养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四、抚养费可以按两种方式支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