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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上海婚姻律师 → 军人依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提出抗辩是否应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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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依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提出抗辩是否应举证证明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09 16:32:52 阅读次数: 146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而对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提出抗辩的,应举证证明:

()提出抗辩一方为现役军人;
(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不是现役军人;
(
)提出抗辩一方不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
  [说明]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非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因此,现役军人可以据此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抗辩。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要考虑下列情形:(1)一方为现役军人,即提出抗辩一方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不属于此范围;(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但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3)现役军人没有法定的重大过错情节。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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