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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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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四条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31 16:03:35 阅读次数: 81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三条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本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不离婚也能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拖延不离婚,且对夫妻共有财产肆意处分,或对患病的被抚养人不承担抚养义务,一方提出离婚暂时无法判决离婚,又无法控制财产,生活陷入困境,有了本条之规定,问题就迎刃而解。

 

  这一条突破了婚内不分割财产的传统。

 

  但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如何界定、谁负举证责任?很明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通常是背着婚姻另一方的,只有极个别特例可能是公开的不隐瞒的。那么,另一方如何知晓并取证、举证?

 

  另外,“重大疾病”及“相关医疗费用”又如何界定、谁负举证责任?

 

  会不会因为这样的规定,让一些家庭硝烟四起、为财而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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