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六条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以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需对房屋做出约定即可解决问题,但是有了本条规定,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应当办理过户手续,至少应当办理公证手续,否则,赠与的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具体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为年轻人热恋时心血来潮“赠与”、感情降温后清醒后悔的情形,以及打着婚恋旗号讹取钱财的情形中的“赠与方”提供了保障,稳定了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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