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这样规定更公平合理,有的夫妻结婚一两年就离婚,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一方极为不公平,因此这样规定更人性化、合理化,一定程度的减少了通过结婚、离婚诈取财务的现象。这一条解决了千千万万举全家之力、倾毕生积蓄买一套房为子女婚嫁的老人们的后顾之忧。只是,提醒老人们,可要留好证据,可要把好“产权登记”关,不可在子女弱势时被强势对方要挟而乱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