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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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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十二条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6-12 21:56:09 阅读次数: 8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读】这给用一方父母名义购买房屋的年轻夫妻提出了难题,想便宜买父母的房改房,就要好好维护自己的婚姻,否则,离婚时只能按照债权处理,只能要求父母归还出资的钱,这样损失就大了。

 

  这一条特别体现了登记公示效力,同时体现房改房的政策效果。父母才有权参与房改的,子女当然不能享有该房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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