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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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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十三条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6-12 21:57:48 阅读次数: 7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很新,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双方都有养老保险金,但金额不一样怎么办?退休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但是是按月领取,怎么分割?以个人工资购买的养老保险算不算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呢?本条适用起来可能存在争议,但大的方向很明确。

 

  这一条告诉人们,要选择好诉讼请求,不要搞偏了。换个名目,你的目的就可达到。不过,养老金具人身性质、且是将来可预期收入,当然不宜在离婚时分割;实际缴付部分,却类同于夫妻债权,加以分割,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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