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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该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冲抵了,既然都有过错,都不要提了,很难分清楚谁的过错大、谁的过错小。这是“过错相抵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我认为,如果简单相抵、不分青红皂白,可能会有失公平。假若一方有三四种错且程度严重,另一方仅有一种错且程度轻微,那也相抵?再说,也许一方愿意赔偿以求得内心平衡的,也不支持?此处应当有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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