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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协议离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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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06 22:36:56 阅读次数: 121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

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

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

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

,不能打印;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

提交。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

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

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离婚证。

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

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

签名或捺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捺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妊,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另

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

涂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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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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