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岁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颧
的合理要求。与此相对应,若父母具体情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足以
影响支付能力,在保障子女的成长健康的前提下,法院也会酌情考虑
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数额。 。
相关案例:
钱某(男)与刘某(女)于1995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时,钱某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某当时从事手工动漫
制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某某(两周岁)的
抚养费每月⒛00元,每月底前由钱某通过银行汇到刘某指定的账号:
8年过去了,钱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钱某于1996年再婚,并于1997年又生一子钱小某。1998年,
某与其妻叉按揭在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
5000元。1999年,钱某母亲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愈。另外,世界
画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手工绘制已被电脑3D取代,钱某的工资
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2004年下半年的3000元左右。
因按原离婚协议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力不从心,钱某通
中间人与刘某商议,看能否通过协商酌情降低儿子的抚养费。但钱
的提议立即遭到刘某的强烈反对,刘某认为是钱某想推脱父亲养育
任,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要求。无奈之下,钱某向上海市某区人
民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之诉。
原告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刘某于19呖年4月因夫妻感情
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某每月支付婚生子钱某某⒛00元抚养
费,至18岁为止。现因原告工作收入明显下降,家庭开支明显增大,
且在9年间,已累积向原告支付了⒛余万元的生活费,故请求法院依
法判令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
被告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每月
2000元,原告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辩称其收入锐减不是事实,其家庭
开支增大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及双方代理律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支
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低至每月1000元,此案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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