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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某(男)与尹某(女)于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
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某某由尹某抚养,蔚某每
月向尹某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某某4岁。
1998年,尹某再婚,并与其夫张某于⒛00年又育一子张某某。在
与蔚某某的生活中,张某与蔚某某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某有经常
打骂蔚某某的行为。1999年,蔚某与另一女子代某结婚,婚后至今无
子女,且代某对蔚某某十分喜欢,每次探望,蔚某某都十分开心。2004
年4月,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
蔚某诉称:其与被告尹某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
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某某由女方尹某抚养。但离婚之后,尹
某再婚,由于尹某再婚之夫张某对蔚某某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
已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某亦十分喜欢
葑某某,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蔚某某由蔚某抚养。
尹某辩称:我与蔚某离婚之后,对蔚某某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
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某对孩子并无
异议,只是对蔚某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
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某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蔚
某某的意见。代某表示十分高兴与蔚某某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进行良
好照顾。蔚某某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某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某抚养,尹某每月支
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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