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就离婚的合意、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的
意见,是不是就万事俱备、离婚是否就水到渠成了呢?答案也许不是
肯定的。实践证明,对于离婚,即使成功了∞%,也有可能等于零,离
婚虽然在眼前,但若双方意气用事或操作中稍有疏忽,都有可能前功
尽弃。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最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拟写好离婚协议书
虽然民政局有统一的婚协议书的格式,但其结构简单,基本对
于离婚男女没有实质借鉴意义。为了防止在民政局拖延时间,或因意
见不合又争吵,甚至防止一方反悔,提前拟写甚至签订好离婚协议书,
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不仅在上海,而且在全国的民政局婚姻登记管
理机关都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抄写离婚协议,若当事人拟写了离婚协
议书,只要抄写上去即可。
(2)控制、调解好自己的心情。 '
爱到尽头都是怨。既然从如胶似漆走到形同陌路,原因肯定是多
种多样的。就目前我们代理的案件中,造成夫妻劳燕分飞的最大原因
是移情别恋。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无过错或过错少的一方大部
分要么悲愤满怀,要么情仇满胸,心情矛盾和复杂显而易见。既然情
绪波动,往往容易意气用事,对方一个眼神、一句话都有可能使另一方
压抑在胸的怨气喷发。既然心中不爽,在讲话时自然刺耳,要离婚的
一方最好洗耳恭听、少反驳、少“对花枪”,能忍让处且忍让,英雄不逞
一时之能,控制、稳定自己的情绪才是上策。
我们曾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协助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遇到
过这样一件事。可能是女方认为我们的当事人有外遇,在办理离婚登
记之前等工作人员上班之时,女方就按捺不住自己的情绪开始唠叨:
“这回你可好了吧,这回如你愿了吧,这回你就可以和那个狐狸精结婚
了吧・・…・”当时大厅等候的人很多,有结婚的,有离婚的,大家的目光
“刷”地都聚集在我的当事人身上。我的当事人脸一会儿红一会儿白,
看得出,他满心怒火,准备喷发。我赶紧把他拉到外面,好言相慰。一
会儿开始办理手续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开始询问和讲解离婚的相关
倩况,女方突然又要求在离婚协议中加一句“因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
感情破裂”,不然,死活不签字。我和我的当事人自然不干,双方气氛
顿时紧张。情急之下,我拿出男方按离婚协议支付给女方的补偿款近
70万元的本票,再次提醒女方,如果今天签了字,这些钱马上就划到了
女方的账上。如果因为这些没有意义的小事导致协议离婚破裂,双方
邵要面临漫长诉讼的局面,并恳请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帮助协调工作。
灵政局的同志就问女方“你说人家有外遇有什么证据吗?”,女方开始
喋喋不休地讲起来了。民政局的同志追问:“光讲没有用啊,有什么东
西能够证明吧?”,女方沉默。我趁机好言相慰,最终女方还是签了字。
在整个过程中,最难受的不是女方,更不是律师,而是男方。协议离婚
的过程,也是男方控制情绪不发火的过程。看着他们拿着离婚证出
来。我长出一口气,若是男方稍有怒火出来,估计今天的事儿就会黄
掉,诉前调解的大量工作就算白费了。
(3)尽量不要让亲友参加登记离婚的过程。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人多了是件好事儿,
E有时候,却可能变成一件坏事儿。离婚登记之时,离婚当事人双方`
自然心绪不定。自己的亲友自然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当然,这个
角度自然带有偏见。
⒛04年4月,我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陪我的当事人与对方当
事人在上海市闵行区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登记。我们这边去了3
个人、,我的当事人、我和我的助理。对方也是去了3个,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的姐姐和姐夫。对方当事人的姐姐一眼看上去就不是省
油的灯,一见到我的当事人就两眼冒火,咬牙切齿。当然,她也是站在
自己妹妹的角度。虽然她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她的做法实在让人不敢
恭维,一直对我的当事人当众指责,可以说是骂骂咧咧。当事人亲友
的做法,虽然从其心情上可以理解,但对解决问题没有丝毫作用。有
时,可能因为言辞激烈,或言语不睦,导致双方反目,协议不成,前功尽
弃。
(4)提前摸清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所带的证件。
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首先要查询一下所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的时间。比如上海,每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不一,这一点
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站进行查询。所需的证件也可以一并询问,以防止
到时因为少带某一样证件而白跑一趟,这一点对于涉外离婚登记尤为
重要。
我们在⒛05年4月曾代理一起涉外离婚登记的案件,我的当事
人是法国人,法国国籍,对方当事人是中国国籍。为了能协商成功,我
们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和工夫,因为对方一直不是太配合。对方终于同
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我就怕少带材料,就让助理提前一天专程
到上海市光大会展中心涉外婚姻管理处落实所带证件。本以为万事
大吉,但当天还是少带了材料一一男方的结婚证原件。若是国内一般
离婚案件,即使结婚证丢失,也不用补办照样可以办理离婚登F,但没
有想到涉外离婚登记一定要结婚证原件,即使结婚登记是在该登记机
关办理的也不行。按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的要求,需由我的当事人先
行补办结婚证后方可再办理离婚登记。若要补办结婚证,又要拖到一
周以后,且对方已表示,就来这一次,办不成,再也不会来了。我赶快
追问当事人结婚登记证放在何处,当事人用英语表示放在了法国驻上
海领事馆。我们又催其与领事馆联系,但不知为何原因,我的当事人
与领事馆沟通不畅。而我们虽然精通英语,却对法语一窍不通,无法
正常与法领馆联系,真是急死人了。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对对方好言
相劝,希望她能与法领馆联系,对方虽然不乐意,但在我们一再相劝
下,用流利的法语和法国驻沪领事馆进行了顺利的沟通,我赶快和当
事人去领事馆拿回了结婚证,当天还是办完了离婚登记。可以想
象,这是我们运气好才可以一天办成,否则当天一定办不出离婚证
的。但如果所带手续齐全,⒛分钟,一切都搞定了,因此,办理之前,
一定确认证照齐全!
5)对婚姻登记机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婚姻登记机关的I作人员绝大多数,从素质上来讲,应该是过硬
的,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很多工作人员对
人和蔼,性格随和。但因为有些工作人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因此,有
些观点和做法也可能有些欠缺,当事人不能一任听信他们的说法。
比如,我们在上海市某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
拿出一张拟写好的离婚协议书,让我的当事人比照抄写。那张离婚协
议书内容相当简单,特别是对于财产处理仅有“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
均无异议”字样。而面对我早已起草好的大篇幅财产分割协议,ェ作
人员表示没有必要,那样写不行,协议表格放不下。我的意见与婚姻
登记管理处工作人员的意见不统一,我的当事人脸有难色,意思是:
¨听谁的呢?”后来还是工作人员妥协,叉拿出一些稿纸,作为离婚协议
书写不下的续页,此事才了结。
还有一次,我的当事人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工作
丿、员以双方婚生子不足一岁为由拒绝办证,要当事人回去,等孩子一
岁以后方可来办理。当事人打电话给我,我一听就知道工作人员把协
议离婚的条件和诉讼离婚的条件弄混了。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
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不能
提出离婚。但女方主动提起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应该不在此限。
我打电话与民政局工作人员交流,他们说这是他们民政局内部的规
定,我说你们内部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啊。虽经我多次沟通,但仍无
斫获。后来,我直接打电话给上海市民政局领导反映此事,此事后来
得到反馈和解决。诚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是一片好`b,认为要保
护孩子和女方的权益,但如果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调解无效,根据现
行法律,民政局自然要办理相关手续的。
因此,当事人还是本着维护自己的权益出发,尽量配合婚姻登记
机关的工作,但如果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和做法有异议,
最好还是向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以防草率办理离婚手续,留有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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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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