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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什么情况下不能选择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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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能选择协议离婚?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08 20:47:18 阅读次数: 73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就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来解除 

婚姻关系。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为解除婚姻关系设立了两种方式:  

第一,协议离婚,即通过到法定的部门(民政局)登记,将离婚协议备案

到该部门后,领取离婚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第二,诉讼离婚,即通

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经过法院审理后,以判决书或是调解书的

方式来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第一种协议离婚的方式,在本书第一编中有专门的论述。在 

此不赘述。关于诉讼离婚的情形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离婚只是单方意愿,对方根本不同意离婚。

(2)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

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

方想要离婚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5)一方人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无法回国;另一方在国内,想要离

婚的。

(6)双方就离婚、财产、子女等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没有时

间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的法、

院走无争议离婚的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7)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想通过法院调解书的方式来增强协议

的效力,也可以选择走无争议离婚的诉讼程序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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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上海浦东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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