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因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对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夫妻任何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应分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包括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即双方共同从事工业、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等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共同经营即包括了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上海婚姻律师相关案例:仲先生与翁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5月I9日仲先生向朋友俞先生借了10万元开了一个小商品批发部,约定2008年年底还清(未约定利息)。因仲先生的生意亏损未及时偿还俞先生的借款。2009年1月,仲先生与翁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并自愿到民政部门苏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翁女士抚养,全部财产归翁女士所有,共同债务由仲先生偿还。2009年4月俞先生讨债未果,将仲先生和翁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所欠债务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两被告离婚时未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两被告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仲先生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俞先生10万元人民币,被告翁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由一方承担。此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夫妻间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其本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第三人偿还。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债权人俞先生并不因为债务人之间的离婚协议就丧失了要求翁女士偿还借款的权利。当然,翁女士在偿还俞先生的欠款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前夫仲先生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