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案例】1991年艾某(女)经人介绍与关某(男)确定恋爱关系,1992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工子。⒛00年秋,关某结识一孔姓男子后,性取向发生了变化,二人以“朋友”为名出双入对,形影不离,关某还时常将该男子带入家中,同居一室。此后,艾某和关某之间再也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⒛05年夏,艾某在家中发现关某的日记,日记中详细叙述了华与孔姓男子的不正常关系和行为。艾某认为,关某与孔某的这种同性恋关系,给自己的感情造成极大伤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被告与其他男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艾某与关某离婚。关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无误,驳回关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分析】虽然《婚姻法》第32条第3款采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5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法条不可能囊括全部情形。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与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予以判定。本案关某与另一男性孔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这种行为发生在同性之间,不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其实从婚姻中包含的夫妻之间性义务的角度来看,此举已经严重伤害了配偶的感情。关某与孔某保持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妻子艾某已不存在夫妻感情。性生活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大内容,也是夫妻感情的润滑剂。被告关某性取向发生变化后,夫妻之间从此不再有性生活,严重压抑了女方的性要求,限制了女方合法的性权利,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地破坏了夫妻感情,最终致使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体。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5、⒓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