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种种里由分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案例】姚女士和向先生19”年8月通过征婚相识,⒛00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姚女士与向先生子女之间有矛盾,影响了他们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从⒛02年起双方便开始分居。⒛06年3月2日,姚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上,向先生也承认双方已分居多年,但他提出,因为父亲去世,根据风俗习惯,他要为父亲守孝二年,在⒛06年6月期满前,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女士和向先生长期分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先生称为父守孝期间不能离婚,没有法律依据,且该风俗并非公序良俗,对该离婚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姚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分析】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复杂多样,情形各异:有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如出国或在其他城市工作、学习;有因夫妻感情不和,矛盾较深,两人不愿继续生活而形成的分居;有因夫或妻一方身患残疾,无法过夫妻生活,另一方不再共同居住,在其他住所自行居住的。《婚姻法》第32条明确将分居满2年的时闾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主要考虑夫妻因感情不和,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共同生活,不尽夫妻义务,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淡漠、疏远、破裂,无法挽回。本案中,姚女士因与向先生子女不和,夫妻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两人分居长达3年之久,可谓夫妻感情已破裂。虽然向先生单方雨解释为“守孝”而分居,依据显然不足。因两人均系再婚,婚前通过征婚认识,其婚前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一方已不愿意共同生活,而且事实上也已3年没有共同生活,即使向先生不同意离婚,根据法律规定亦可判决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法律中所谓的分居2年,有着严格的要求:(1)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2)分居原因是由于感情破裂导致;(3)分居期间为连续计算超过2年的。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