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一方生理有问题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案例】⒛05年2月,”岁的江鹏(男)与笏岁的黄丽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二人按照当地习俗订婚。⒛05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开且大张旗鼓地操办了婚礼。新婚之夜,江鹏借口身心疲惫未与黄丽同房。黄丽不以为然。可是之后的一个月中,江鹏以各种原因为借口,拒绝与黄丽行夫妻之实。追问下,方得知江鹏竟然有生理缺陷,根本不能进行夫妻生活。江鹏说自己曾经去过医院,检查的结果是:自己的缺陷是先天的,目前无法医治,但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方式使配偶生下他的孩子。得知真相后,黄丽责怪江鹏欺骗她,而江鹏却认为夫妻在一起就是搭伙过日子,只要通过医院的医学手段,他们还是能生下自己的孩子的,自己的隐瞒行为并不会影响到黄丽做母亲的愿望。二人协商不成,黄丽于⒛05年10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法庭上,江鹏称自己为了结婚,已经花费5万元,而且自己的问题不影响黄丽像正常人一样做母亲,因此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丽与被告江鹏,经人介绍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叉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江鹏生理上有缺陷,无法与其妻子进行性生活,且难以治愈,符合离婚条件,判决江鹏与黄丽离婚。一审判决后,江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和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若婚前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与之自愿结婚,同样是我们法律所允许的,这种婚姻关系亦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黄丽坚决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
【关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