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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一方侵犯另一方名誉可以提出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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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一方侵犯另一方名誉可以提出离婚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0-25 09:45:39 阅读次数: 71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方侵犯另一方名誉可以提出离婚吗?

案例:吴彩萍()系某乡中学教师,19972月与章涵自由恋爱,并于1998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纠纷,曾签订离婚协议”,后经亲友调解双方重归于好。⒛02,章涵因单位改制下岗,外出打工。期间,章涵每年都回家探亲数次,并寄钱或托人带钱白家。⒛04年底,章涵回家过春节时听朋友说妻子吴彩萍与乡里某领导关系十分密切,遂怀疑妻子有了外遇。于是,⒛0523,章涵写好一封检举信并复印多份,分别寄给了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教育局和吴彩萍所在的学校及同事等人,信中反映吴彩萍与某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情况,请求予以调查核实并帮助做吴彩萍的思想工作。吴彩萍得知此事后,认为章涵在信中凭空捏造,给自己身心和名誉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遂于⒛053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涵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然曾一度产生感情危机,但在亲友的调解下叉重归于好,此后也并无矛盾纠纷出现。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每年都能回家探望多次,还不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说明其尽到了对家庭的责任。被告听人传言妻子与某领导关系密切,交往超出正常范围,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写信反映情况并请求调查核实,作为丈夫,该行为并非完全不当,虽然信中部分内容在措辞中过于偏激,对夫妻感情可能产生影响,但其上述行为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吴彩萍的离婚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杈,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杈的侵害,主要是指公民或法人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伤害的言论和行为。婚内一方对另一方的怀疑未经查实即散布流言蜚语,对另一方的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从丈夫的身份关系考虑,可以理解,但笔者认为,丈夫的传播散布行为明显不当,一般情况下,妻子都将无法容忍。夫妻间应相互信任、相互爱护、相互理解。若以丈夫侵犯其名誉权要求离婚,关键看丈夫的侵害行为是否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法》中明确的离婚情形及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都没有关于婚内侮辱和散布谣言是否可以构成感情破裂的标准。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婚姻法对这一方面不宜规定得过于详细,因为离婚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更多的是心理、性格上的原因,很难通过一个具体的数或者量的标准来判断两人的感情是否破裂,关键看具体的事实情况。具体说来,应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从本案的判决来看,法官正是从上述几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感情尚未破裂的结论。婚姻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后双方虽然曾产生感情危机,但又重归于好,此后也并无矛盾纠纷出现。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每年都能回家探望多次,还不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说明其尽到了对家庭的责任。离婚原因――作为丈夫,该行为并非完全不当,虽然信中部分内容在措辞中过于偏激,对夫妻感情可能产生影响。有无和好可能――其上述行为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联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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