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孩子产生的矛盾可认为感情破裂吗?
【案例】朝鲜族男子金昌盛和妻子李银珠⒛02年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当时口头约定生两个孩子,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婚后小夫妻十分恩爱。⒛04年底,李银珠生育一女。在李银珠父母的强烈要求下,李银珠一个人独自给女儿报了户口,取名李俊英c金昌盛得知后,觉得第一个孩子应随自己的姓,遂与岳父母和妻子产生了口角,双方互不相让,结果李银珠带女儿回了娘家。虽然后来李银珠回来了,可是岳父母要求他们再生一个孙子,也要姓李。金昌盛觉得妻子不遵守夫妻之间的约定,矛盾无诗调解,于⒛05年3月诉诸法院,要求与妻子李银珠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根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上,父母共同享有给孩子起名的权利。从另一方面说,父或母一方无权自己单方决定孩子的姓名。李银珠不与金昌盛商量,父母意见而单独给孩子报户口的行为确实有悖常理,而且岳父母的要求也违反了他们夫妻两人的口头协议,但是还构不成法定的离婚要件。在本案中,双方虽然有口头约定,而且女方违反了这种约定,违反约定的女方并无恶意,因第二个孩子尚未出生,若男方要求,约定也完全有可能再继续下去,两人的感情基础较好,关于孩子的姓氏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沟通方式解决,和好是非常可能实现的,双方不能因违反了一个口头协议就确认两人的感情破裂了。法律的介入,法院的裁判,避免了两人因一时气盛而结束婚姻的草率结果,保护了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