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提出离婚,法院会一次判离婚吗?
【案例】张志勇(男)现年68岁,与妻子陈凤芝结婚们余年。婚后生育三子一女。1996年,张志勇离开公职岗位,开始下海自营企业。夫妻二人从此因为经济问题,纠纷不断。张志勇先后向法院4次提出离婚要求,但是均未被法院支持。在此期间,张志勇居住在自己的厂房中,只是偶尔回家若干天。⒛“年3月,张志勇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声称自己盔次提出离婚要求,证明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决自己与妻子离婚。妻子陈凤芝辩称:自己与丈夫共同生活几十年,如今子女均已成人。自己落下一身疾病,多亏丈夫经济方面扶助,证明二人
还有夫妻之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志勇与陈凤芝结婚多年,并且生育有四个子女,虽双方因琐事偶尔生气,但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各自改正自己的错误和缺点,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判决张志勇与陈凤芝不准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要求离婚,法浣驳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要求离婚的,通常会被判决离婚。这样的判决也是根据双方离婚的理由、矛盾原因、性格爱好、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因素,判断分析得出的结果,其实质并不是采用离婚次数多少来断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本案李志勇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就是自己已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该理由不能成为判决离婚的条件,老夫老妻因琐事产生纠纷难以避免,夫妻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几十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其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本身就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会在法官考虑范围之列,但是法官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不以此单独证明事实为准。还要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本质上分析婚姻的现状和维持的意义。事实上,法院判决是否离婚,还会考虑判决离婚后是否给另一方带来严重不利后果,会酌情考虑无过错而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有重大疾病或者离婚后导致其生活困难的一方的意见,还会考虑是否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等等。
【关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