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后离婚,一方可以提出返还当初彩礼钱吗?
案例:2002年农历3月,李晓春(男)与段芮经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20,O00元;2002年10月;男方要求结婚时,女方再次索要礼金,男方给付10,OO0元,两人才登记结婚。李晓春家境贫寒,为了给女方支付彩礼钱,向亲属朋友借款25,000元。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女方常因欠账太多耿耿于怀,男方也因女方索要彩礼使其负债累累而心怀不满。双方常常发生争执、吵骂、殴打,相互不能谅解。2003年12月双方开始分居。妻子段芮于2004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要求返还彩礼30,OO0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互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造成长期分居生活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段芮自愿放弃
其婚前个人财产,法庭予以准许。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李晓春目前生活确有一定因难,原告在婚约期间接受被告的彩礼30,000元应适当返还。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外债,应自行偿还。经调解无效,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20,000元。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彩礼应当返还;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再返还彩礼,但有下列两种特殊情况的,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是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送彩礼的直接目的是结婚和共同生活,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彩礼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了。即使两人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如果未共同生活或者虽已共同生活,由于赠送彩礼致使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亦应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虽然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但是如果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和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彩礼的合法缘由。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不当得利,赠与人请求返还的,受赠人则有义务返还。李晓春为送彩礼,先后向朋友亲属借款25,000元,债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因此争吵、打闹、分居。为了支付彩礼钱,李晓春负债累累,至妻子段芮起诉离婚时,该款项尚未还清,确已导致生活因难。双方离婚后,该彩礼钱应适当返还,以保证离婚后李晓春能够维持正常生活。
【关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