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月后离婚,丈夫向妻子索要借款怎么办?
案例:45岁的张廷海(男)系某公司法人代表。⒛04年6月21日,与21岁的俞小曼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7月底,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⒛05年4月初,张廷海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妻俞小曼归还自己6万美元借款。咚廷海说,在⒛04年6月zO日,即结婚的前一天俞小曼亲笔给自己写了一张借条,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成,故起诉到法院。
俞小曼辩称,当初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无债权债务。婚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俞小曼与张廷海结婚,张廷海保障俞小曼今后生活无忧,白愿赠与俞小曼6万美元,借条是离婚时张廷海逼迫自己写的。张廷海则称:“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双方无债务”是指夫妻间没有对外的债务,而不是指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院认为:俞小曼收取张廷海6万羡元,双方没有异议。俞小曼认为该款项是为结婚而赠与的,借条是受威胁被逼所写,却未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另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表示无债权债务,但事实上俞小曼出具借条后,并没有将借款予以归还,遂作出由俞小曼偿还借款的判决。判决由被告俞小曼返还原告张廷海6万美元。
【分析】本案中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须看文字表述,本案俞小曼写的是借条,其辩称是离婚时张廷海逼迫所写。俞小曼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俞小曼必须证明自己写借条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不自由,为他人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所为,这样借条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然而庭审中,俞小曼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借条,由此,俞小曼也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借条所载数额返还款项。即使是赠与行为,结合本案实际,笔者认为,本案中的6万美元,是结婚前张廷海为结婚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俞小曼亦认为该款是为结婚而赠与的,该款项的支付,双方都是以婚姻缔结,且共同生活为目的:从性质上看是有目的的赠与,本质上与彩礼无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不应单纯地认为两个人在一起生活过,或发生过性生活,就简单地视为共同生活了。因此俞小曼收取的6万美元应返还。
【关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1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