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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离婚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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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离婚该怎样处理?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7 11:18:41 阅读次数: 74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离婚该怎样处理?

案例:牛安平()与谢碧芸19%616日登记结婚,19%81日承租谢碧芸单位公房一套,每月租金166元。199T1212日生育一女。⒛00年底牛安平下岗后待业,逐渐变得好逸恶劳,谢碧芸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懒惰,二人纠纷叠起。⒛029,谢碧芸与牛安平提出离婚,牛安平声称自己如果离婚将居无定所,要求谢碧芸将房屋承租权变更为自己名字后方同意离婚。谢碧芸也只有这一套房屋,而直谢碧芸单位房管科出具证明:为了便于管理及有关费用的收取,此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承租。谢碧芸与牛安平协商未果,遂于⒛021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碧芸要求婚生女归其抚养,不需要牛安平

支付抚养费,牛安平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该公有房屋夫妻婚后谢碧芸申请取得,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双方均有继续承租的权利。鉴于谢碧芸也只有这一套房屋可供居住,孩子又归谢碧芸抚养,而且该房屋的产权单位出具此房屋只限承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依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判决:(I)该房屋由谢碧芸继续承租,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牛安平经济补偿费30,OO0元。(2)婚生女儿归谢碧芸自行抚养。

【分析】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仅判决房屋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芑:夫妻双方离婚时,究竟谁享有共同居住公房的使用权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判断公有房屋承租权的归属,我国《最高人民法浣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亏解答)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共同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

立职工的;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

同偿还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

垦承租权的;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

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本案中的情况即属于上述第四种,该公有房屋是谢碧芸婚后向单位申请取得,单位分给承租房时一般是建立在婚姻家庭关系基础上的,牛安平也应该享有该房屋的承租权。但是法院仍将该

旁屋判归谢碧芸承租使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解答》中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据此规定,按照照顾女方与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谢碧芸继续承租。那么,牛安平的损失是否应该得到相应赔偿呢?《解答》中对此也作出了明确回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市面上的房租一般会比单位的房租高许多,因此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合法的。

【关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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