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价所购买的房子,离婚时怎样分割?
案例:龚二冬(男)与董卫红同属于某市化工厂职工,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⒛01年所在单位福利分房,将二人的工龄合并折算后,以成本价4.5万元出售给龚二冬夫妇。产权登记人名字为丈夫龚二冬。因为丈夫生性开朗喜好交朋友,与内向的妻子之间摩擦不断,导致感情最终破裂,二人多次协商离婚。原单位已经破产,该房屋目前市场价格刃.8万元⌒二人均表示自己无力购买商品房屋,亦无力支付对方市价的折价款。协商不成,2004年6月,妻子董卫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房屋。
法院审理后,进行了调解工作。最终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该房屋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依据原被告友好协商结果,调解:房屋产权归被告龚二冬所有,董卫红享有朝南卧室的永久性居住权,龚二冬居住朝东南方向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共同使用。
【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房屋属于房改房。房改房的分割有一定的特殊性。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享受了国家许多优惠政策,包括工龄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房屋的价值远远高于所付房款的价格。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屋的依据,全部优惠政策都由得房者享受,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房改房价值的确定,一般按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改房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双方
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双方对房改房的分割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协商的内容包括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及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的房款数额等。
(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
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3)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对房屋的价值又不能取得
一致意见,法院可要求当事人采取竞价豹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价款。若法院不采取竞价方式,则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行市场价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分割标准。对于房屋的归属则根据房屋享受的优惠政策、单位与职工合同约定、双方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综合判定。
(4)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双方条件相当,所购买的房
改房属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
(5)房改房只具各部分产权或暂不能上市的,对该房屋暂不
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可以上市时再作出分割。
(6)离婚时房屋产权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向
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后,另一方有房屋居住的,可判决另一方迁出;另一方确没有房屋居住的,如房屋能分开使用,可划分部分房屋由另一方暂住2年,暂住期间参照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7)如夫妻双方除该房屋外确无其他住房,又不能出资补偿
砉另一方的,可以依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属双方共同共有,离婚不分家。本案中的情况即属于这种情形,双方确有困难,任何一方均无以市场价作价补偿给对方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依据龚二冬与董卫红友好协商的结果,结合房屋的构造、户型、面积等,调解房重产权归被告龚二冬所有,董卫红享有朝南卧室的永久性居住权,龚二冬居住在朝东南方向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共同使用。达到了双方满意的结果。
(8)分割时还要注意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特别是部分产权
妁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析产时,一定要先征求单位意见,以避免产生新的冲突。职工享有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上市出害时,单位还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专家提示】夫妻离婚时,家庭中的房改房,如果是共同财产,通常按现行市场价分割。即当初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分割时以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通常分得住房的一方应按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住房∵半价值的补偿。但是由于双方生活经济条件都不富裕,离婚时以市场价补偿给对方的愿望不能实现的,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出现离婚不分家的判决。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