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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成本价所购买的房子,离婚时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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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成本价所购买的房子,离婚时怎样分割?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7 11:28:43 阅读次数: 73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成本价所购买的房子,离婚时怎样分割?

案例:龚二冬()与董卫红同属于某市化工厂职工,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⒛01年所在单位福利分房,将二人的工龄合并折算后,以成本价4.5万元出售给龚二冬夫妇。产权登记人名字为丈夫龚二冬。因为丈夫生性开朗喜好交朋友,与内向的妻子之间摩擦不断,导致感情最终破裂,二人多次协商离婚。原单位已经破产,该房屋目前市场价格刃.8万元二人均表示自己无力购买商品房屋,亦无力支付对方市价的折价款。协商不成,20046,妻子董卫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房屋。

   法院审理后,进行了调解工作。最终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该房屋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依据原被告友好协商结果,调解:房屋产权归被告龚二冬所有,董卫红享有朝南卧室的永久性居住权,龚二冬居住朝东南方向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共同使用。

【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房屋属于房改房。房改房的分割有一定的特殊性。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享受了国家许多优惠政策,包括工龄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房屋的价值远远高于所付房款的价格。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屋的依据,全部优惠政策都由得房者享受,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房改房价值的确定,一般按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改房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双方

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双方对房改房的分割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协商的内容包括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及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的房款数额等。

(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

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3)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对房屋的价值又不能取得

一致意见,法院可要求当事人采取竞价豹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价款。若法院不采取竞价方式,则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行市场价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分割标准。对于房屋的归属则根据房屋享受的优惠政策、单位与职工合同约定、双方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综合判定。

(4)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双方条件相当,所购买的房

改房属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

(5)房改房只具各部分产权或暂不能上市的,对该房屋暂不

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可以上市时再作出分割。

(6)离婚时房屋产权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向

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后,另一方有房屋居住的,可判决另一方迁出;另一方确没有房屋居住的,如房屋能分开使用,可划分部分房屋由另一方暂住2,暂住期间参照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7)如夫妻双方除该房屋外确无其他住房,又不能出资补偿

砉另一方的,可以依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属双方共同共有,离婚不分家本案中的情况即属于这种情形,双方确有困难,任何一方均无以市场价作价补偿给对方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依据龚二冬与董卫红友好协商的结果,结合房屋的构造、户型、面积等,调解房重产权归被告龚二冬所有,董卫红享有朝南卧室的永久性居住权,龚二冬居住在朝东南方向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共同使用。达到了双方满意的结果。

(8)分割时还要注意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特别是部分产权

妁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析产时,一定要先征求单位意见,以避免产生新的冲突。职工享有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上市出害时,单位还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专家提示】夫妻离婚时,家庭中的房改房,如果是共同财产,通常按现行市场价分割。即当初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分割时以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通常分得住房的一方应按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住房半价值的补偿。但是由于双方生活经济条件都不富裕,离婚时以市场价补偿给对方的愿望不能实现的,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出现离婚不分家的判决。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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