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母亲要求更改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可以吗?
案例:1995年,在上海打工的白云(女)与本居民楼内已有家室的王辉发生婚外性行为,1996年1月白云产下非婚生子白小明。由于白云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王辉拿出了人民币2.4万元给白女士,作为一次性对她的经济补偿。2002年10月,白云以自己户籍不在上海、无住房、无固定生活来源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小明随其父一起生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白小明归母亲白云抚养,白小明父亲王辉每月补贴的抚育费由原人民币260元改为人民币300元,直至白小明18周岁为止。白云在协议书上签了姓名。而,2004年,白云又以自己是文言,身体欠佳,无经济能力,无稳定居所等不利于白小明成长为理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对白小明的抚养关系。白小明的父亲王辉则称,白云怀孕时,不颐王辉的反对,执意要生下白小明。为了抚养孩子,王辉在经济上也给予了白云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王辉已有合法的婚姻家建,并育有婚生子女,妻子身体不好,故无能力抚养非婚生子白小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刊,白小明自出生起便随其母亲白云一起生活,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生小明随王辉一起生活,对白小明的健康成长不利;白云所称自己无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固定住所等情况并非新近发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明确王辉承担抚养义务的方式是按月给付抚养费。作为母亲,白云理应努力工作抚养孩子,不能以此推卸法定义务。据此,法院驳回了白云要求孩子变更由王辉抚养的诉讼请求。
【分析】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方所生子女。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血亲而形成的,所以无论父母方是合法夫妻,还是非法两性关系所生子女,所生育的孩子在权利义务上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婚生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任何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本案中,白小明自出生起一直由其母白云抚养,与白云感情
深厚。虽白云无固定经济来源、居无定所,但与将白小明交由王辉抚养的方式比较而言,白小明由白云抚养更合适。因王辉已有自己合法的妻子、儿女,白小明与王辉及其合法配偶、儿女共同生活,可能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成长发育。况且,改变现有的生活、学习环境亦会给孩子造成不利影响。
本案当事人,均不愿意抚养孩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
《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费,直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