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发现女儿非亲生,还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案例:1997年黄明(男)与崔琳登记结婚。1998年3月女儿黄晶晶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0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明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崔琳同意,双方协议:黄晶晶归黄明抚养,崔琳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坐落于朝阳区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黄明所有,坐落于石景山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崔琳所有;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随房归属;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2005年5月2日,黄明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黄明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晶晶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黄晶晶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晶晶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黄晶晶的生理学父亲。黄明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黄晶晶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黄晶晶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黄明与黄晶晶无血缘关系,黄晶晶不是黄明所生之女,原告黄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黄晶晶曲被告崔琳独自抚养,原告黄明不需支付抚养费。
【分析】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黄明与黄晶晶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黄明也就没有义务再抚养黄晶晶。换一个角度讲,黄明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晶晶真正意义上的↑亲和母亲。法院判决变更黄晶晶的抚养权,由崔琳抚养符合法律规定。在这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原告黄明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
自己共同生活且抚养7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崔琳造成的,若黄明据此提出赔偿请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崔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