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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人工授精的孩子属于婚生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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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人工授精的孩子属于婚生子女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14 08:58:45 阅读次数: 11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人工授精的孩子属于婚生子女吗?

案例:19985,洪波()与刘梅登记结婚。由于幼年一次意外事故,刘梅子宫创伤无法正常生育。但是刘梅做母亲的意愿非常强烈。医生告诉她,人工授精的精源一般由丈夫和捐助者提供,但洪波的精子质量不高,难以成活。多次协商后,洪波终于同意了妻子的想法,从精子库中选用精子,经过人工授精,20019月刘梅终于产下一子。20054,刘梅与洪波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洪波支付抚养费。洪波以孩子是从精子库中配对出生的,并非自己的骨肉,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生育的儿子,是在被告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属于原被告婚姻期间的婚生子。被告因婚生子来源方式的不同,否定自己与婚内所生子的父子关系,无法律依据。判决孩子由原告刘梅抚养,被告洪波应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分析】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用他人精子配对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的权利义务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赞同该案法院审理意见: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双方均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其所生子女应视同其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完全是其父母意思表示一致的最终结果,从因果关系分析,所生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此不应由于生命来源方式的特殊性,而遭受歧视、虐待,甚至抛弃。决定人工授精的父母应属其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应按法律规定享有父母权利,承担父母义务,其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应与婚生子女相同。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刘梅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子是与洪波协商一致的结果,洪波当初是赞同的,现以所生子并非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理由不充分,其应按照法律规定善尽父亲之责,法院判决洪波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理念。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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