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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夫妻离异,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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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夫妻离异,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14 09:04:13 阅读次数: 111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夫妻离异,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案例:2004221,刘先生与沈女士在夜大学习时自行相识,恋爱后结婚。刘先生从事市场营销工作,沈女士是商场收银员。初期双方感情的确不错,生活比较和睦。2005216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抚养教育问题,二人缺乏足够的交流沟通,经常发生口角,矛盾扩大。夫妻二人多次商谈离婚事宜未果。200628,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归女方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21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无可以共同分割的财产。田女士诉称:刘先生在某大型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基本工资1500,根据销售提成计付奖金,每月工资收入七八千元。同时提交了刘先生婚后按揭购买房屋时,向银行出具的收入证明。该收入证明上写着:本单位职工李某,在我公司担任销售工作,每月收入7000,并盖有单位财务公章。法庭上,刘先生表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每月给孩子抚养费500元。自己的月收入是固定工资加提成,业绩好收入高;业绩不好,只有固定工资。当初给银行出具的收入证明,是为了购房获得贷款而出具的虚假证明。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孩子年龄不满一周岁,归女方抚养为宜,男方的工资收入依参考其提供给银行的贷款证明予以认定。判决:(1)男女双方离婚;(2)孩子归女方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100,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分析】根据我国现行工资管理制度,公民的工资收入到底有多少,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就是单位的工资单,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还需同时附有纳税凭证。本案中,刘先生的月工资收人表面看来基本工资只有1500,可是刘先生的工资`总额的计算公式是基本工资加提成,这种工资报酬方式,属于浮动工资。虽然因为业绩的不稳定,每月的报酬总额未必一样,但是均属于刘先生之个人所得报酬。实际操作中,为了便于计算,可按刘先生上一年度工资总收人核算其月工资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持有证据一方的刘先生没有提供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其月工资收人仅为15OO元。刘先生给贷款银行出具的收人证明,是刘先生自己提供给银行的,其本人是认可的,虽然刘先生辩称是为了银行批准贷款而开具的虚假证明,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律而言,可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依刘先生给第三方开具的收入证明酌定其月工资收入,不违反法律规定。可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当然,现实中不排除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情况,但须有证据证明其虚假性;否则,法院是不可能仅仅依据一方陈述收人证明不真实而轻易予以采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人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⒛%~⒛%的比例给付。法院酌情认定刘先生每月有7000元的固定收入,判令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10O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提示】孩子抚养费是根据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收入总额计算取得的。由于目前社会报酬支付的种类繁多,现实中存在灰色收人、收人不稳定等多种因素,导致个人月总收人额的确定十分困难。因此身为家庭成员,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保存好必要的证据。例如:(1)工资条或工资卡;(2)单位出具的工资收人证明书;(3)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纳税单;(4)个人签收的收人字据。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仵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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