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儿子生活难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可以吗?
案例:王天今年12岁,正是天真烂漫、无忧无虑的年龄,但是父母的婚变却给他快乐的童年蒙上了一层阴影。2000年7月王天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王天判由母亲陈平抚养,父亲王立明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其母陈平于2002年5月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王天只能随其外祖父母生活。然而外祖父母年事渐高,收入有限,哥亲陈平失业无经济来源,父亲王立明诲月300元的抚养费开始还能维持王天的生活学习需求,但是随着王天年龄的增长和即将工入中学,所需的各种生活、教育及医疗费用均大幅度增加,靠原苌的抚养费满足王天的生活学习需求已经捉襟见肘,而此时王天父亲王立明的收入亦增加了很多,与王天的生活水平相差悬殊。;次与父亲协商无果后,王天起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天的母亲,由于身患精神疾病,且失业三家,自身并无经济来源,对于原告亦无法提供更多的经济保证。平÷原告的父亲,被告王立明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当初所蹄乏妁抚养费,随着原告王天生活和学习费用的增加,已经无法满浞三苛之需。故判决,王立明自2002年8月起,每月支付王天的说寂夤增加至5OO元。
【分析】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强制性的。父母应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费用,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应照顾、抚养、教育子女,以保障子女的生存及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
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王天父母于2000年判决离婚,原判决对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当时王天的需要和父母的给付能力及当时的生活水平确定的。随着王天的逐渐长大,生活费、教育费的必然增加,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母亲丧失经济来源等因素,原有的谗养费已经无法满足王天的基本生活及教育支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王天有权向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法律不仅赋予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也赋予了缺乏负担能力的父母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关于抚养费的减少,亦有相关原则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免抚育费的,应予准许:(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妁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时,他方的负担可以减少或免除;(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经济状况确实困难无法给付的,可酌情减免其给付数额。减免抚养费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刊益,法院在判决时应慎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方面综合把握。
【专家提示】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一纸定终身”的。现行法律框架中,抚养费一经协议或判决后,仍然可根据年龄的增长、教育费的增加、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指数的上涨等客观恿因,在原抚养费数额难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因上学、患病其实际需求超出原定数额时,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义或子女本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l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21、37条《最高人民法院苯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