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吸毒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案例】张爱爱(女)1995年高中毕业后曾经在家待业2年。期间曾经吸毒,在家人帮助下戒毒。1998年5月经人介绍与孙明强(男)相识恋爱,同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19”年5月二人开始经营服装买卖,经济状况渐佳。⒛02年9月二人生育一女孙莫言。此后张爱爱在家看护孩子。期间因为接触旧友,张爱爱重叉开始吸毒,且毒瘾越来越大,孙明强屡次劝说无效。张爱爱于⒛04年1月、8月一年中两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戒毒,为此,孙明强提出离婚要求。张爱爱以女儿年龄尚且幼小,自己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为由,表示不同意离婚。⒛05年5月孙明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爱爱近年来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致使孙明强起诉要求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孙明强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上海婚姻律师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往往难以证明是否“屡教不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是一个难题。因此一方以另一方有吸毒行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证明另一方具有吸毒行为且屡教不改的证据至关重要。首先可以提供第三方教育吸毒者的证据,或多次连续吸毒的证据。具体包括:证明教育及多次连续吸毒的证据,包括亲属、朋友、居委会等的说服教育并出具证人证言或证明,也包括戒毒所、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等相关证据;其次还可以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作为证据。因吸毒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也可以刑事案卷中能够证明其具有吸毒行为的书面材料或笔录作为证据等。
【关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⒓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